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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扶贫工作条例》解读
发布人:彭水扶贫办 发布日期:2015-05-27       【 打印页面 | 关闭阅读

一、什么是农村扶贫:农村扶贫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农村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给予政策、物资、资金、智力等方面帮助、扶持的活动。

  二、农村扶贫坚持的原则:坚持开发式扶贫为主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综合开发、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农村扶贫的内容:扶持产业发展,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文化事业发展。

  四、农村扶贫的对象:贫困村和贫困户为主要对象。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自治县作为农村扶贫工作的重点。

  五、农村扶贫标准的制定: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确定重庆市农村扶贫标准。

  1.贫困村:扶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村人均纯收入、贫困人口所占比例、基础设施状况、村民住房情况等指标确定贫困村标准。

  2.贫困户: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不高于重庆市扶贫标准的农户为贫困户。

  六、贫困村及贫困户的确认

1.贫困村:由村民自治组织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核,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贫困户:由农户申请,村民民主评议,村民自治组织

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

定。

  对贫困户确认过程中的评议、申报、审核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贫困户证明,并报市扶贫办备案。

  贫困户的家庭成员为贫困人口。对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应当以开发式扶贫为主,对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应当以救济式扶贫为主。对贫困人口中的残疾人、烈士家属、军人家属等特殊群体应当予以优先扶持。

  七、农村扶贫的措施

  1.市、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扶贫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专项安排的财政配套扶贫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市扶贫资金的30%,扶贫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和其他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应视其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扶贫资金。

  3.建立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贫困影响评价及扶助补偿机制。

  4.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贫困地区产业化经营和优势产业发展。引导支持贫困村建立发展村级互助组织,发展贫困地区特色产业。

  5.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贫困地区教育救助制度,保障贫困人口参加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6.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生态保护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贫困人口有计划地实施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改善贫困人口的生存发展环境。

  7.鼓励农村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物资、资金、技术、智力支持。

  8.市、区县(自治县)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的工作联动和信息通报制度。

八、农村扶贫的项目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扶贫项

目库,并编制扶贫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投入的扶贫项目实行竞争立项和分类审核审批制度。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动的,应当报经原审核审批部门同意。

  扶贫项目应当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项目完工后,审核审批部门应依法进行组织验收,并要建立管护制度,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九、农村扶贫的资金管理

  1.扶贫资金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扶贫资金、地方财政扶贫资金和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等。其中:国家财政扶贫资金包括:生产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

  2.财政扶贫扶贫资金使用范围: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扶贫移民。

  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

  3.社会捐赠扶贫资金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4.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因素:主要依据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数量、农民收入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进行分配。

  5.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程序:分别由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6.对农村扶贫资金管理要求:

 ——各项扶贫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账。

  ——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绩效考核制,由扶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等部门定期对扶贫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扶贫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贫困村村民及义务监督员有权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大对农村贫困的社会扶贫

  1.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到贫困地区依法投资兴办企业、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以及从事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等活动。

  2.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争取中央机关定点帮扶单位和发达地区的支持,组织实施好帮扶协作项目。

  3.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集团对口帮扶制度。扶贫集团成员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履行帮扶职责,组织资金、项目、人才、技术帮助对口帮扶制度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4.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对发达地区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制度。相对发达地区的区县每年应当安排一定资金、项目、人才,对口支援和帮扶贫困区县(自治县)发展。

  5.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组织开展扶贫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境外资金依法参与扶贫开发。

  6.采取捐资、捐物方式进行农村扶贫的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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